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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0〕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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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南市监处分〔2020〕1191号)

  2020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大众告发称购买了逾越保质期的食物,且告发人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将相关资料告发至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状况做了核对,并于2020年6月5日经同意对当事人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从南宁市荣康食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分4次购进“康富来牌”氨基酸口服液共19盒(加原结余1盒算计20盒)。其间标明生产日期为20171221的10盒、为20181208的6盒、为20191104的2盒、为20191220的1盒。经当事人检验后即在保健食物专区陈设出售,未设置食物库房。同期共出售上述食物11盒,其间2019年3月24日因产品滞销退货1次共4盒,可是不能供给根据证明所退货品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仍结余5盒,共分为4个批次,现场未发现逾越保质期的食物。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5月4日出售了1盒标明生产日期为20171221的“康富来牌”氨基酸口服液,保质期24个月,于20191220现已到期,至购买时已逾越保质期136天。其进价为XX元/盒,出售价格为XX元/盒,违法来得到的为:33.85元,货值金额为143元。

  广西华联归纳超市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消费的人供给的购物小票、视频录像等告发资料和收银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现场查看笔录》、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南宁市荣康食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食物出售凭据(出售台账)》、《北京华联归纳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验货清单》复印件等;《广西华联归纳超市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分公司康富来牌氨基酸口服液进货、出售、库存记载》、《关于康富来食物过期状况阐明》打印件等;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将《行政处分奉告书》(南市监处分告〔2020〕72005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现实无异议,未提出申辩定见。

  当事人运营逾越保质期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予以处分。

  在案子查办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活跃尽力合作查询并照实供给相关根据资料。当事人与告发人自愿达成协议,自动进行了补偿,而且收回了过期食物,挂号后予以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的规则,本案具有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分的景象;参照《商场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辅导定见》,结合本案的详细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结果等做归纳考量,我局决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运营逾越保质期食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运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指定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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